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25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C. 缺乏事務權限 D. 未記明理由
官方答案
- 答案:D. 未記明理由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明定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包括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A)、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B),以及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C)等重大明顯瑕疵。未記明理由者,依同法第114條屬於得補正之程序瑕疵,補正前僅構成得撤銷之原因,尚不足以認定為無效。故D非屬無效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