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題
在選舉村(里)長前,如無人登記為候選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題目
在選舉村(里)長前,如無人登記為候選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A. 由鄉(鎮、市、區)公所遴聘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一人擔任該職務 B. 應進行第二次受理登記程序,如仍無人登記,鄉(鎮、市、區)公所始得遴選村(里)長 C. 依據地方制度法召開村(里)民大會,於村(里)民大會中推舉村(里)長 D.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村(里)長之職務
官方答案
- 答案:B. 應進行第二次受理登記程序,如仍無人登記,鄉(鎮、市、區)公所始得遴選村(里)長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村(里)長選舉無人登記時,應辦理第二次登記;第二次仍無人登記,由鄉(鎮、市、區)公所遴聘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擔任。A 錯誤於未經第二次登記即遴聘。C 錯誤:村(里)民大會非法定遴選方式。D 錯誤:非派員代理,應遴聘具資格村民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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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