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0題
甲選上某直轄市市長後,欲任命乙、丙、丁為副市長,戊為市政府之秘書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選上某直轄市市長後,欲任命乙、丙、丁為副市長,戊為市政府之秘書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戊須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B. 該市人口應有250 萬人以上 C. 乙、丙、丁之職務應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D. 乙、丙、丁、戊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丙、丁、戊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但秘書長依同條第2項,是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屬常任文官,不隨同離職。D把戊(秘書長)也列入隨同離職,因此錯誤。A符合第2項,秘書長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B依第1項,直轄市人口在250萬人以上得增置副市長至3人;C依第1項,副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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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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