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7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針對下列何種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針對下列何種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 A.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B. 辦學績效優良之私立學校 C. 地方投資之事業 D. 公營事業
官方答案
- 答案:A.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4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間就跨區域事務之處理,得訂定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其目的在鼓勵地方政府打破轄區界線,就交通、環保、水利、垃圾處理等跨域問題共同規劃執行,並以補助作為誘因。B之私立學校辦學績效、C之地方投資事業、D之公營事業,均非跨域合作事項,與本條優先補助之對象無關,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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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