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24題
縣(市)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有關罰鍰之處罰,最高上限為何?
題目
縣(市)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有關罰鍰之處罰,最高上限為何? A. 新臺幣5 萬元 B. 新臺幣10 萬元 C. 新臺幣20 萬元 D. 新臺幣5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新臺幣10 萬元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罰鍰最高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地方以高額罰鍰過度干預人民權利,並維持地方自治處罰之比例性;如需更重之制裁,應由中央以法律定之。5萬元、20萬元、50萬元均非本條所定上限,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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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