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3題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應就其自有財源有限編列預算支應;辦理委辦事項時,費用原則上應由委辦機關負擔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受適法性監督;辦理委辦事項除適法性外,尚受適當性監督 C. 自治事項之管轄權無須另為公示程序,委辦事項本由委辦機關管轄,是否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應先踐履一定之公示程序 D. 自治規則應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自治規則應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於發布後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備查)即可,無須經其審議;須送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為自治條例(第25條、第26條)。委辦規則依第29條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故D將自治規則誤為應送立法機關審議,敘述錯誤。A所述委辦費用由委辦機關負擔、B所述委辦事項另受適當性監督,均為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典型區別,C亦符合兩者在管轄權歸屬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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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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