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4題
關於地方政府行使覆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地方政府行使覆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覆議是解決府會僵局的機制之一 B. 覆議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動,而交由地方立法機關做決定 C. 地方行政機關對覆議案的表決結果可以選擇接受或是解散議會 D. 覆議案的表決門檻是高於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
官方答案
- 答案:C. 地方行政機關對覆議案的表決結果可以選擇接受或是解散議會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覆議是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決議表示不同意、請其重新審議的機制,必須由行政機關發動,再由立法機關議決,因此 A、B 正確。覆議案經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時,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並沒有解散議會的權力,C 卻稱可以解散議會,顯與法制不符,是錯誤選項。D 所述覆議維持原案須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特別多數,與法條方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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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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