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9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各級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上級政府得採取何種獎勵措施?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各級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上級政府得採取何種獎勵措施? A. 提高該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之額度 B. 酌增其補助款 C. 開放課徵地方稅 D. 提高規費收費基準

官方答案

  • 答案:B. 酌增其補助款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故B正確。A、C、D涉及公債額度、稅目開徵與規費基準,均須另有法律依據,並非上級政府對開闢財源績效所能採取的獎勵手段,亦非該條所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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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