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9題
下列何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於取得外國籍後,得繼續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題目
下列何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於取得外國籍後,得繼續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A.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兼任所長 B. 國立高中校長 C. 里長 D. 公營事業總經理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兼任所長
解析
國籍法第20條規定,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原則上應由各該機關免除其職務。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教學研究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擔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屬於研究人員,兼任所長僅屬行政兼職,故取得外國籍後經核准仍得續任。國立高中校長非屬教師或研究人員;里長為民選公職,取得外國籍即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職務,均不得繼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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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