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為無國籍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無國籍
B. 甲出生後即得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C.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
D. 甲得隨父母申請難民庇護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甲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且父母均為無國籍人,符合該款要件,故取得我國固有國籍,答案為C。此種情形並非歸化,B錯誤;甲既已具我國國籍,A稱其為無國籍亦屬錯誤;難民庇護屬國際保護制度,與國籍認定無關,D不可採。
外國人申請歸化,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A. 有正當理由,申請展延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時限者
B. 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C. 投資一定金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對促進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D.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9條原則上要求歸化者於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但依第6條以「有殊勳於中華民國」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因其對國家貢獻卓著,法律不強求其放棄原國籍。至於有正當理由申請展延,僅係期限之延長,並非免除提出義務;以投資一定金額對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為由者,仍須依限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有關撤銷歸化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
B. 內政部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
C. 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 審查會之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第19條,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之許可,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上要求的是「陳述意見」,並非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故B錯誤。又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係通謀為虛偽收養而歸化者,該事實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得例外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C正確;A、D亦均符合上開規定。
為外國人之配偶,雖提出申請,但仍不喪失國籍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3 年內
B. 為民事被告
C. 未繳清滯納租稅金額者
D. 偵查程序中之刑事被告
參考解答
- 答案: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3 年內
為外國人之配偶,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如嗣後未取得外國國籍,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A. 依其申請回復其國籍
B. 依其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
C. 命其以無國籍人身分申請歸化
D. 返國設定住所後始予回復國籍
參考解答
下列何者申請歸化時,免附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
B.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
C.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之外國人
D.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要求歸化者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但第6條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不受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限制,故免附語言能力及基本常識之證明,A正確。為國民配偶之外國人(B)及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D),均仍須具備該要件;C所述情形亦非本條所定之免除事由,仍應提出證明。
下列何者無法申請喪失國籍?
A. 里長
B. 公立學校教師
C. 後備軍人
D. 公營事業約聘人員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籍法第12條,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現役軍人及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內政部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里長係地方制度法所定之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屬「現任中華民國公職」,故不得申請喪失國籍,A正確。公立學校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職人員;後備軍人並非現役軍人;公營事業約聘人員亦非經依法任用之公職人員,三者均得申請喪失國籍。
某甲原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身分,因父母離婚而欲變回山地原住民身分,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A. 變更
B. 更正
C. 廢止
D. 撤銷
參考解答
解析:原住民身分別屬戶籍登記事項之一,依戶籍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戶籍登記內容有變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規定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標準,當事人因父母離婚等事由致身分別發生實質變動,應依戶籍法第 35 條申請「變更登記」,而非更正(係針對登記錯誤)、廢止(係針對登記行為消滅)或撤銷(係針對登記行為有撤銷原因)。
甲承租乙管理之房屋,於租賃期間發生死亡,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A. 乙
B. 甲同居人
C. 生前囑託之朋友
D. 經理殮葬之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戶籍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死亡登記之申請人順序為:同居親屬、非同居親屬、同居人、鄰居人、房屋管理人、經理殮葬之人。生前囑託之朋友不在法定申請人範圍內。選項 A(房屋管理人乙)、B(同居人)、D(經理殮葬之人)均為法定申請人,僅 C 不得申請。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為遷出登記?
A. 入矯正機關收容6 個月以上
B. 因公派駐境外出境2 年以上
C.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D.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1 年以上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故C正確。同項但書就因就學、工作、服役、出國等情形,明定得不為遷出登記,B屬出境情形,非「應」遷出;A入矯正機關收容、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均非本條所定應辦理遷出登記之要件。本題在測驗「3個月」之法定門檻。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父母雙亡之12 歲兒童,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B. 滿17 歲女子,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者,因仍為未成年人,應依法選定監護人,並為監護登記
C. 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D. 因心智缺陷,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滿17 歲女子,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者,因仍為未成年人,應依法選定監護人,並為監護登記
解析: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滿17歲女子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後,即具完全行為能力,無須再依民法親屬編為其選定監護人,自不發生監護登記問題,故B之敘述錯誤。A部分,父母雙亡之未成年人依法置監護人者,依戶籍法應為監護登記;C、D則均屬民法第15條之1所定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經法院為輔助宣告後應辦理之輔助登記。本題問錯誤者,答案為B。
下列何種情形應為撤銷登記?
A.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時
B.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C.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
D.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時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故A正確。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依同法應為變更登記(C);有錯誤或脫漏者,應為更正登記(D);至於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屬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應為廢止登記,並非撤銷登記(B)。撤銷係針對「自始」不存在或無效,廢止則針對「嗣後」不存在,二者概念不同。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並非得以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為之?
A. 監護登記
B. 終止收養登記
C. 收養登記
D. 95 年於國內結婚之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戶籍法就各類登記分別定明申請人。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僅監護人一方得為之,故A為本題答案。收養登記及終止收養登記,均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得單獨申請,B、C均得為之。結婚登記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D為95年結婚,符合但書,得由一方申請。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 死亡宣告登記
B. 死亡登記
C. 初設戶籍登記
D. 遷徙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死亡宣告係法院以裁定宣示失蹤人死亡的制度,裁定確定後,戶政事務所依法院通知即逕為死亡宣告登記,不待催告,故A正確。死亡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及遷徙登記,原則上均應由申請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先以書面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為登記。本題選項中,免經催告而逕行者為死亡宣告登記。
依姓名條例第10 條各款規定申請改姓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原名譯音過長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B. 原名不正確者,為載有原姓名之族譜
C. 出家為比丘者,為出世之證明
D.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更改姓名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第10條就依第9條各款申請改名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別規定。其中原名譯音過長或原名不正確者,均以「載有原姓名之證件」為證明文件,故A屬之,B所稱族譜則非該款應附文件,為本題答案。出家為比丘者,以出世之證明為之(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改名者,以服務機關證明書為之(D),均屬條文所定文件。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B.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D. 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2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依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選項A、B為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與第3條規定,姓名應使用通用字典文字,違者不予登記。選項D為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姓氏與名字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關於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B. 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C. 如使用中文登記傳統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D. 得以傳統姓名之通用拼音並列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已回復傳統姓名者,亦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二者均以一次為限(A、B 正確)。以中文登記傳統姓名時,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國語辭典所列之文字(C 正確)。傳統姓名得與其「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而非「通用拼音」,故 D 錯誤。
關於國民使用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身分登記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B. 財產買賣交易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C. 商業登記所使用之證件,得使用別名
D. 學歷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參考解答
解析:姓名條例第7條明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故 D 正確。同條例第8條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移轉等權利變更登記應使用本名,B 誤。身分登記涉及身分關係之公示與正確,須使用本名,A 誤。商業登記之申請文件應載明負責人本名以資識別,不得以別名代之,C 誤。
下列何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於取得外國籍後,得繼續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A.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兼任所長
B. 國立高中校長
C. 里長
D. 公營事業總經理
參考解答
解析:國籍法第20條規定,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原則上應由各該機關免除其職務。但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教學研究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擔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屬於研究人員,兼任所長僅屬行政兼職,故取得外國籍後經核准仍得續任。國立高中校長非屬教師或研究人員;里長為民選公職,取得外國籍即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職務,均不得繼續擔任。
關於冠姓、改名、改姓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請冠姓者,以本人及其配偶為申請人
B. 申請改名者,以本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C. 申請改姓者,以本人、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D. 因收養而須改姓者,以辦理收養登記者為申請人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收養而須改姓者,以辦理收養登記者為申請人
解析: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因收養而須改姓者,以辦理收養登記者為申請人。選項A申請冠姓以本人為申請人(非配偶)。選項B申請改名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非配偶)。選項C申請改姓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非配偶)。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A. 羈押中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之期間
C. 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D. 音譯過長
參考解答
解析: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姓名音譯過長者得申請改姓。選項A羈押中為限制改姓事由(同條第2項第1款)。選項B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至執行完畢滿3年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同條第2項第2款)。選項C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屬得申請改名事由(第9條第1項第4款),非改姓事由。
法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於2018 年7 月在巴黎結婚,乙女於2019 年1 月離家赴美國紐約州與美國人丙男同居,並於同年4 月生下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之婚生子女應適用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適用我國法
B. 應適用法國法
C. 應適用我國法或法國法
D. 應適用我國法、法國法或美國紐約州法
參考解答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第1項,婚生子女之效力,準據父死亡時之本國法;父無本國法或本國法不明者,準據父死亡時之習居所地法。甲男為法國人,父死亡時本國法為法國法,故應單一適用法國法。不適用我國法、美國紐約州法,亦非任擇適用。
於2019 年繫屬之訴訟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
B.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適用當事人最後取得國籍之本國法
C. 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
D.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參考解答
- 答案:B.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適用當事人最後取得國籍之本國法
解析:本題繫屬於2019年,應適用2011年5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該法第4條已改採「關係最切」原則: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依與該法律關係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舊法以「最後取得之國籍」為準之規定已不再適用,故B錯誤。A部分,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正確;C部分,依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第6條),正確;D部分,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第7條),正確。
德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美國未婚同居,並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德國居住,乙丙返回我國居住。甲男欲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美國法
B. 適用我國法
C. 適用德國法
D. 甲適用德國法而丙適用美國法
參考解答
解析:認領之準據法分「成立要件」與「效力」兩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本題問的是認領之效力,認領人甲為德國人,故應適用德國法,C正確。甲、乙未婚同居所生丙女,其與甲之間因認領而生的親子關係效力,悉依德國法判斷;美國僅為出生地,與認領效力無關。D將認領人與被認領人割裂適用不同法律,於法無據。
住所在菲律賓的法國人甲,於生前赴日本立下遺囑,欲將甲在我國的土地捐贈某財團法人,甲於返回菲律賓後死亡。關於甲之遺囑方式應適用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適用法國法
B. 得適用日本法
C. 得適用菲律賓法
D. 得適用我國法
參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