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1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A. 羈押中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之期間 C. 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D. 音譯過長

官方答案

  • 答案:D. 音譯過長

解析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姓名音譯過長者得申請改姓。選項A羈押中為限制改姓事由(同條第2項第1款)。選項B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至執行完畢滿3年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同條第2項第2款)。選項C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屬得申請改名事由(第9條第1項第4款),非改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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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