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4題

德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美國未婚同居,並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德國居住,乙丙返回我國居住。甲男欲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德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美國未婚同居,並生下丙女。其後甲男返回德國居住,乙丙返回我國居住。甲男欲認領丙女,關於其認領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美國法 B. 適用我國法 C. 適用德國法 D. 甲適用德國法而丙適用美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C. 適用德國法

解析

認領之準據法分「成立要件」與「效力」兩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本題問的是認領之效力,認領人甲為德國人,故應適用德國法,C正確。甲、乙未婚同居所生丙女,其與甲之間因認領而生的親子關係效力,悉依德國法判斷;美國僅為出生地,與認領效力無關。D將認領人與被認領人割裂適用不同法律,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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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