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3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之期間,原則上如何計算之?

題目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之期間,原則上如何計算之? A. 其停留期間為2 個月 B. 其停留期間為3 個月 C. 必要時得延期2 次 D. 必要時得延期3 次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其停留期間為3 個月

解析

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許可入國、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第 2 項規定必要時得延期 1 次,期間最長 3 個月。選項 A、C、D 均不符法定期間與延期次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