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3題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所得稅部分,如何繳納之?
題目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所得稅部分,如何繳納之? A. 免納所得稅 B. 免納三分之一之所得稅 C. 免納二分之一之所得稅 D.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來源所得之三年內,每年免納二分之一之所得稅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免納所得稅
解析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故選A。此係為避免同一所得在臺港澳重複課稅,採「免稅法」而非減半課徵或分期免稅;因此B、C、D所述免納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三年內分期免半數,均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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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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