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3題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有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題目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有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 喪失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衍生之權利與義務 B. 僅喪失在臺灣地區之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因此而喪失 C. 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大陸委員會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D. 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

官方答案

  • 答案:D. 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

解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以在臺設籍所衍生之權利,並註銷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故 A、B 均錯。C 錯在僅限該條例九十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籍或領用護照者,於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註銷戶籍或放棄護照,始得申請回復身分,並非日後隨時可申請。D 正確,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及身心障礙撫卹金。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