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2題
關於移民業務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移民業務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移民業務機構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B. 代辦歸化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移民業務機構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C. 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內政部移民署核定後,移民業務機構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D.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廣告,其內容應經內政部移民署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移民業務機構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官方答案
- 答案:D.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廣告,其內容應經內政部移民署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移民業務機構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移民業務廣告之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刊播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歸化及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等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後,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至於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因涉及投資風險,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內政部移民署核定。故A、B、C之敘述均符合規定。D將代辦非觀光旅遊停留簽證業務之廣告誤為「應經內政部移民署審閱確認」,與應由指定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之程序不符,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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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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