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3題

小華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小美結婚,在臺灣地區居留至今未有子女,請問小華若要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其婚姻關係必須存續幾年以上?

題目

小華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小美結婚,在臺灣地區居留至今未有子女,請問小華若要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其婚姻關係必須存續幾年以上?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無存續期間之限制

官方答案

  • 答案:C. 3 年

解析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結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其婚姻關係須存續3年以上;本題小華與小美結婚後居留至今未有子女,仍應符合婚姻存續3年之要件,始得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A1年、B2年之期間均不足,D主張無存續期間限制,與法律規定不符,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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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