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7題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之情形? A. 因依親對象之父母死亡 B. 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C. 本人遭受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D. 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因依親對象之父母死亡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1項,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包括:第2款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爭訟程序(B)、第3款遭受配偶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C)、第4款離婚後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D)。選項A「因依親對象之父母死亡」非屬法定得准予繼續居留事由,屬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許可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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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