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0題

有關得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下列何者不屬之?

題目

有關得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受收容人之配偶 B. 受收容人之直系血親 C. 受收容人之法定代理人 D. 受收容人之堂兄弟姊妹

官方答案

  • 答案:D. 受收容人之堂兄弟姊妹

解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5項,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得提出收容異議之人,包括受收容人本人、配偶(A)、直系血親(B)、法定代理人(C)。堂兄弟姊妹(D)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不具異議提起資格。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