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3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A. 護照遺失或滅失 B.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 年 C.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D.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官方答案

  • 答案:D.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解析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11條換發事由。第1項規定:護照污損不堪使用、頁數不足、所餘效期不足1年、非最新式樣、姓名變更等情形,得申請換發。A項護照遺失或滅失屬補發事由(第10條),非換發。B、C項雖為換發事由,但題目問「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D項污損不堪使用最為典型且無條件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