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43題

曾設大陸地區戶籍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嗣後註銷或放棄者,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題目

曾設大陸地區戶籍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嗣後註銷或放棄者,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A. 國家安全局 B. 內政部 C. 大陸委員會 D. 法務部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內政部

解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4項規定,曾設大陸地區戶籍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嗣後註銷或放棄者,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此為內政部權責事項,非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或法務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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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