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0題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效力,依:
題目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效力,依: A. 臺灣地區之法律 B. 大陸地區之法律 C. 行為地之法律 D. 結果地之法律
官方答案
- 答案:A. 臺灣地區之法律
解析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其結婚效力,依臺灣地區法律。此為法律明文規定之準據法原則,旨在保障臺灣地區人民權益,避免適用大陸地區法律產生不利後果。B項大陸地區法律不適用。C項行為地法原則適用於一般涉外民事法律行為,但兩岸關係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D項結果地法非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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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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