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5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違法之外國人處分暫予收容,乃是為了保全:
題目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違法之外國人處分暫予收容,乃是為了保全: A.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手段 B. 收容替代處分之手段 C. 禁止入國處分之手段 D. 限令出國處分之手段
官方答案
- 答案:A.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手段
解析
暫予收容是一種保全措施,目的在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實現,避免外國人在處分確定或執行前脫離管制。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經處分強制驅逐出國,於執行前有逃逸之虞,或不能依規定限期離境者,得暫予收容;收容並非獨立處罰,而是依附於驅逐出國處分的保全手段。收容替代處分(如具保、定期報到)本身是收容的替代措施,並非收容所保全的對象;禁止入國與限令出國則屬不同的管制處分,與收容之間並無此種保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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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