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2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題目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官方答案答案:D. 1 年 官方資料官方試題 PDF官方答案 PDF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上一題下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