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22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題目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D. 1 年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