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37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依法令規定擔任下列何種工作職務,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題目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依法令規定擔任下列何種工作職務,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A. 中小學教師 B.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C. 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 D. 國防機關(構)之文職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B.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解析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在臺設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依法令規定擔任「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等職務者,不受10年限制。選項A中小學教師、C公營事業人員、D國防機關文職人員均不在法定例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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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