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3題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官方答案
- 答案: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解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且依其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均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始得為監護、輔助宣告。B僅稱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漏掉本國法亦須有原因之要件,故錯誤。A、C、D與第11條死亡宣告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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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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