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國籍法針對申請歸化者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標準、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何機關定之? A. 內政部 B. 內政部警政署 C. 內政部移民署 D. 法務部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內政部
解析:依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符合無不良素行等要件;該條並授權由內政部訂定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內政部為歸化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移民署為其所屬機關,法務部則非本項授權機關,故答案為A。
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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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針對申請歸化者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標準、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何機關定之? A. 內政部 B. 內政部警政署 C. 內政部移民署 D. 法務部
解析:依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須符合無不良素行等要件;該條並授權由內政部訂定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內政部為歸化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移民署為其所屬機關,法務部則非本項授權機關,故答案為A。
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何機關申請? A. 外交部 B. 內政部 C. 法務部 D. 戶政事務所
解析:依國籍法第3條及第9條,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國籍,由內政部許可。實務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轉報內政部審核,核發許可證書之機關為內政部。選項A外交部掌理護照與領事業務、選項C法務部掌理移民署入出境管理、選項D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非核准機關。
關於姓名取用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於出生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B.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C. 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配偶姓名為準 D.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結婚登記之姓名為準
解析: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5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者,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D改稱應以結婚登記之姓名為準,與規定不符。A、B、C則分別與同條第1、第3、第4項相符。
國人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但因故未能取得外國國籍時,得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A. 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B. 向內政部申請廢止其國籍之喪失 C. 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D. 向法院起訴確認其國籍仍存在60320
解析:國籍法第14條規定,依第11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亦明定應向內政部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故應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其國籍之喪失,選C。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屬身分登記? A. 出生登記 B. 出生地登記 C. 初設戶籍登記 D. 分戶登記
解析:戶籍法第4條將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及廢止戶籍登記等類型。其中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等登記。出生登記使個人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並建立親子關係,是典型的身分登記,故選A。初設戶籍登記是獨立類型;出生地只是戶籍資料的記載項目,並非登記種類;分戶登記屬於遷徙登記(住址變更)的一種。
甲於擔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期間遭檢舉為同時具有美國籍,經調查屬實,而甲未於就(到)職之日起1 年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應由何機關解除甲之立法委員公職? A. 立法院 B. 內政部 C. 行政院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解析: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立法委員之解除公職由立法院為之。甲未於期限內完成喪失美國國籍,應由立法院解除其立法委員公職。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烏克蘭法 B. 適用日本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解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國籍不同,無共同本國法;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有共同住所地,故應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即日本法。A、C均未依上開順位判斷;D混淆屬人法之適用,離婚採單一準據法,不另分別適用雙方本國法。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滅失者,其申請補發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B. 得逕向內政部申請補發 C. 居住國外者,得逕向外交部申請補發 D. 未成年人申請者,應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依據戶籍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A. 同居人 B. 撫養人 C. 姑母 D. 戶長
解析: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無前揭申請人時,始得由戶長為之。由此可知,法定第一順位申請人僅限父、母、祖父母、同居人、撫養人及例外之戶長,姑母並不在法定申請人範圍內,故不得為出生登記之申請人。A同居人、B撫養人為法文明列之申請人;D戶長於無其他申請人時亦可為之。因此選C。
關於戶籍登記之記事登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認領者,父姓名欄應登載生父姓名 B. 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與本生父母姓名 C. 被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 D. 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
解析: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及相關規定:被收養者戶籍登記僅登載養父母姓名,不登載本生父母姓名(本生父母關係因收養而消滅,故不併列)。選項 A 正確:被認領者父姓名欄登載生父姓名。選項 C 正確:終止收養者養父母姓名應刪除。選項 D 正確: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戶籍資料均予記事。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離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 B. 經法院和解成立 C. 經兩願協議離婚者 D. 經調解離婚成立者
解析:依戶籍法第 27 條第 2 項,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A)、經法院和解成立(B)、經調解離婚成立(D),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惟「經兩願協議離婚」(C)須由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不得由單方申請。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遷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 個月以上,應辦理之 B.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之 C.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之 D. 應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解析:依戶籍法第 12 條及第 33 條規定: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而非原戶籍地(D 錯誤)。選項 A 正確: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3 個月以上應辦理。選項 B、C 正確: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辦理遷入登記。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戶籍登記,何者僅得由戶長申請之? A. 初設戶籍登記 B. 全戶遷徙登記 C. 分戶登記 D. 合戶登記
解析:依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全戶遷徙登記僅得由戶長申請。初設戶籍登記(A)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分戶登記(C)由分戶人申請;合戶登記(D)由合戶之戶長共同申請。
依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下列何者? A. 政府公報 B. 各大報紙 C. 各網路平臺 D. 政府公報及各大報紙
解析: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資料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依戶籍法授權),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法規未規定須同時刊登於各大報紙。
關於戶籍法所稱之戶籍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現戶戶籍資料 B. 除戶戶籍資料 C.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D. 入出境人口調查資料
解析:戶籍法第2條規定戶籍資料包括現戶戶籍資料(A)、除戶戶籍資料(B)、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C)等歷史檔案。入出境人口調查資料屬移民署業務範疇,非戶籍法定義之戶籍資料。
甲男自小學畢業後即隨同父母僑居國外多年,今年滿19 歲欲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下列何者並非屬其申請文件? A. 國民身分證 B. 父母之同意書 C.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D. 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60320
解析: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十八歲,甲男十九歲已屬成年人,申請喪失國籍無須檢附父母之同意書,故 B 不是他應備的文件。依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申請喪失國籍應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等;僑居國外者並應檢附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或僑居證明,以證明僑居事實。A、C、D 均屬應備文件,答案為 B。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取用、使用及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戶政機關得不予登記 B. 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 C. 申請辦理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等登記時,如未使用本名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D.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5 年止,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解析:姓名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D 將期間誤為五年,與條文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A 關於姓名文字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B 關於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C 關於未使用本名辦理財產登記得不受理,均與姓名條例規定相符。故選 D。
駕駛執照上記載之姓名未使用本名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效力未定 C. 得撤銷 D. 無效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都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駕駛執照屬於「執照」的一種,其記載之姓名若未使用本名,法律效果是自始、當然無效,並非效力未定、得撤銷或仍屬有效。故本題答案為 D。此與國民身分證等證件應使用本名之要求相同,目的在建立以本名為核心的身分識別制度。
下列何者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 C. 受有罪判決確定者 D.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者
解析:姓名條例明定,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B 與條文文字相符。A 僅泛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區分是否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也未排除過失犯罪,範圍過寬;C 只稱受有罪判決確定,更不足以構成限制。故本題應選 B。
關於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子女被認領時,應申請改姓 B. 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C. 被收養時,應申請改姓 D. 撤銷收養時,得申請改姓,但應於被撤銷收養後一年內為之
解析:姓名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終止收養關係者,得申請改姓。被認領(第1款)或被收養(第2款)應申請改姓而非得申請;撤銷收養(第4款)得申請改姓且無一年期限限制。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之事由中,下列何者有次數限制?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C.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 被認領或被收養
解析: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列舉得申請改名的事由,其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屬於較為主觀的事由,為免一再更名影響身分識別及交易安全,同條第2項明定依該款申請改名者有一定次數上限,用完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其餘各款事由,例如與經通緝有案的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同時在一直轄市或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被認領或被收養等,均因客觀事實而發生,並無次數限制,故選B。
A 國籍公司甲為我國籍乙、丙及B 國籍丁所共同投資設立,關於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B. 適用A 國法 C. 適用B 國法 D. 適用中華民國法或A 國法
解析:公司之屬人法,依其設立所應適用的法律定之,此即公司國籍的判斷基準。本題甲公司為A國籍公司,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效力等內部組織與運作事項,均屬公司屬人法的範圍,應適用A國法。股東的國籍(乙、丙為我國人,丁為B國人)只影響個別股東的身分或行為能力,不改變公司屬人法的適用,亦不得逕適用中華民國法或任由法院選擇,故選B。
在我國對外國人為監護、輔助宣告,或為死亡宣告時,我國法院就相關法律之選擇與其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B.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人之監護、輔助宣告,就監護、輔助之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 C.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所為之死亡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D. 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且依其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均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始得為監護、輔助宣告。B僅稱原因依中華民國法律,漏掉本國法亦須有原因之要件,故錯誤。A、C、D與第11條死亡宣告規定相符。
關於各種物權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B.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出發地法 C.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D.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1條明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而非出發地法。其餘選項:A為第42條第1項、C為第39條、D為第42條第2項,均與法條相符。故B為錯誤敘述。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規避法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國際私法上又稱為選法詐欺 B. 當事人須有規避法律之意圖,且所規避者不限於內國法 C. 當事人須有變更連繫因素之行為 D. 當事人須從新的隸屬關係中取得利益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規避法律(選法詐欺)一般要求意圖規避、變更連繫因素並自新隸屬關係獲利,但本法所規避者限於中華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非不限於內國法,故B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