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7題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題目
烏克蘭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嗣後二人感情不睦,於我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關於離婚事由,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烏克蘭法 B. 適用日本法 C. 適用中華民國法 D. 甲適用烏克蘭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適用日本法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甲為烏克蘭人、乙為我國人,國籍不同,無共同本國法;婚後共同住所在東京,有共同住所地,故應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即日本法。A、C均未依上開順位判斷;D混淆屬人法之適用,離婚採單一準據法,不另分別適用雙方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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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