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2題

依戶籍法規定,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而應為輔助登記之人,其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依戶籍法規定,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而應為輔助登記之人,其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精神障礙 B. 心智缺陷 C. 限制行為能力 D. 思覺失調

官方答案

  • 答案:C. 限制行為能力

解析

依民法第15條之1及相關規定,法院得為輔助之宣告,其事由主要係因精神障礙(A)、心智缺陷(B)或思覺失調(D)等,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困難,需輔助人協助者。「限制行為能力」並非輔助宣告之事由,而係舊制上關於行為能力程度之分類概念。輔助宣告與限制行為能力屬不同制度,故C不包括於輔助宣告事由,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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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