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題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因訴請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因訴請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仍應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甲男與乙女任一方得單獨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C.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 D. 其婚姻關係既已消滅,自毋庸辦理離婚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C.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

解析

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故本件婚姻關係於調解成立時即已消滅,不待登記。惟戶籍登記仍應辦理: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C正確。A、B所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係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要件,調解離婚無此要求。D稱毋庸辦理離婚登記,忽略戶籍登記之法定義務,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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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