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6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

題目

依據社會救助法,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豁免期限為何? A. 最長以1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 年 B. 最長以2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 年 C. 最長以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 年 D. 最長以4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最長以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1 年

解析

社會救助法就脫貧措施設有誘因設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參與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的脫貧措施,因而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最長3年內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以免一增加所得即喪失補助資格;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再延長1年。因此豁免期限為「最長3年、得延長1年」,故選C。A、B、D所稱1年、2年、4年均與法定年限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