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12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 條規定,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幾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題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 條規定,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幾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A. 三歳 B. 六歲 C. 十二歲 D. 十八歲
官方答案
- 答案:C. 十二歲
解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本條所定之年齡界線為十二歲,與同法第2條所稱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之定義層次不同;此處係針對家庭經濟支持所設之福利措施,托育、家庭生活扶助與醫療補助三者並列,性質上非屬保護安置。故選C,其餘三歲、六歲、十八歲均非本條所定之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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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