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24題

我國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家庭總收入須不超過一定標準。下列何者非該法所規定之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題目

我國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家庭總收入須不超過一定標準。下列何者非該法所規定之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A. 特殊境遇家庭 B. 育有未成年子女2 人以上 C.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 歲 D. 65 歲以上之老人

官方答案

  • 答案:B. 育有未成年子女2 人以上

解析

住宅法第4條第2項列舉13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比率出租予其等。其中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的門檻為「三人以上」,B稱「2人以上」與條文不符。A特殊境遇家庭、C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D 65歲以上老人,均為明列款次,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