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25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有設計關於兒少福利之特殊項目及服務,但多屬地方政府得視財力決定是否辦理之項目,而非法定應予辦理。下列何者非屬上述項目?
題目
我國社會救助法有設計關於兒少福利之特殊項目及服務,但多屬地方政府得視財力決定是否辦理之項目,而非法定應予辦理。下列何者非屬上述項目? A.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B. 托兒補助 C. 教育補助 D. 電腦補助
官方答案
- 答案:D. 電腦補助
解析
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及服務,列舉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以工代賑、住宅補助、喪葬補助及其他必要救助。這些屬地方政府裁量辦理事項,並非中央法定應辦。電腦補助不在列舉範圍內,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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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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