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7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不得共同適用之限制?①自用住宅已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②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題目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不得共同適用之限制?①自用住宅已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②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④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租金支出 A. 僅④ B. ①④ C. ②③④ D. ③④
官方答案
- 答案:B. ①④
解析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重購自用住宅得扣抵或退還稅額,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不適用,故①有不得共同適用之限制。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租金支出僅得擇一列舉扣除,④亦不得共同適用。②標準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本可同時適用;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各自要件時可並列申報。故僅①④受限制,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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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