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2題
某乙於109 年4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售價700 萬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0 萬元,111 年5 月9 日重購自用住宅土地…
題目
某乙於109 年4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售價700 萬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0 萬元,111 年5 月9 日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490 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若干元? A. 0 元 B. 40 萬元 C. 50 萬元 D. 16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0 元
解析
土地稅法第 31-1 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於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且重購申報移轉現值不低於原出售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申請退還原繳土地增值稅。本題原出售申報 500 萬,重購申報 490 萬,未達原申報現值,不符退稅要件,故退稅額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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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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