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18題

關於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C.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 D.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 日內向公庫繳納

官方答案

  • 答案:C.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典權人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

解析

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土地設定典權,由典權人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典權人應依法預繳」敘述雖大致正確,惟本題選項 C 為錯誤選項需找出最不當者。實務上 A 配偶贈與得不課徵(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1),B 有償移轉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稅法第 30 條),D 繳納期限 30 日(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均正確。C 表述雖接近法條,但土地稅法第 30 條明文為「由典權人預繳」,並無「應依法預繳」強制用語差異,惟本題標準答案視 C 為錯誤,主要考查典權設定時由典權人預繳,非「應依法預繳」之強制義務敘述有出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