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1題

甲法人之董事乙,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因過失撞傷騎士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法人之董事乙,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因過失撞傷騎士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 乙僅為甲之董事,乙之行為,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甲完全不用負責 C. 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法人不具責任能力,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為了保護被害人,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乙代表甲簽約後駕駛公務車回程,屬執行職務的行為,因過失撞傷丙的身體權,甲與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B、C 否定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D 則將法人責任擴及董事的任何行為,均與該條限於執行職務的要件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