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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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法人之董事乙,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因過失撞傷騎士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 乙僅為甲之董事,乙之行為,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甲完全不用負責 C. 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法人不具責任能力,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為了保護被害人,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乙代表甲簽約後駕駛公務車回程,屬執行職務的行為,因過失撞傷丙的身體權,甲與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B、C 否定法人的侵權責任能力,D 則將法人責任擴及董事的任何行為,均與該條限於執行職務的要件不符。

第2題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條件成就,意指作為條件內容之不確定未來事實,為之確定發生 B.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前,係屬無效 C.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如其條件確定不成就者,其條件不存在,法律行為因之繼續有效 D.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B.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前,係屬無效

解析:依民法第91條,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前,其效力「停止發生」,非「無效」。無效係指法律行為自始欠缺效力要件,與停止條件成就前效力未定之狀態不同。選項A正確:條件成就係指不確定未來事實確定發生。選項C正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條件確定不成就,條件視為不存在,法律行為繼續有效。選項D正確:條件成否未定前,當事人不得為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得利益之行為,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題

甲向車商乙購買A 車,價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甲、乙約定:甲支付頭期款12 萬元時,乙交A 車於甲,餘款每月支付2 萬元,24 期付清後,甲取得A 車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此A 車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B. 此A 車買賣契約附始期 C. 此A 車所有權移轉契約附停止條件 D. 此A 車所有權移轉契約附始期

參考解答

  • 答案:C. 此A 車所有權移轉契約附停止條件

解析: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附條件買賣係指買受人先占有標的物,約定於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本件甲於支付頭期款時即取得A車占有,待24期價金付清後始取得所有權;買賣契約本身於意思表示合致時即已成立生效,附條件者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且以價金付清此一不確定事實為停止條件,並非始期。故選 C。

第4題

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50 萬元後,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現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 B. 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C. 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 D. 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解析: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得代位行使,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在此限。扶養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重在保障債務人本人之生存,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故 B 錯誤。慰撫金請求權於判決確定後已具體化為一般金錢債權,得為代位之標的,A 正確。依同法第243條,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其權利,C 正確。代位權之行使並包含代位受領第三人之清償,D 正確。

第5題

甲已婚,但因工作又認識乙女,並與乙女熱戀,甲贈與乙女A 屋,並約定如果有一天乙女離開他,終止同居關係,乙女須將A 屋返還給他。下列關於甲贈與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贈乙A 屋之贈與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 B. 甲贈乙A 屋之贈與為附解除條件之贈與 C. 甲之贈與,因以乙須維持與其之同居關係為條件,同居屬於無法強制性之行為,且甲已婚,所以贈與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D. 甲移轉所有權登記A 屋於乙之行為仍然有效,乙仍為A 屋所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贈乙A 屋之贈與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

解析:甲與乙約定乙離開、終止同居時須返還A屋,其真意係於該事由發生時使贈與失其效力,性質上為附解除條件,而非須待條件成就贈與始生效力之附停止條件,故 A 敘述錯誤。以維持同居關係作為贈與條件,涉及無法強制之私人情感關係,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該贈與應屬無效,C 正確。惟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甲已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有效,乙取得A屋所有權,甲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D 正確。

第6題

若甲對其老闆乙虛偽表示要終止僱傭契約(離職),乙明知甲作虛偽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意思表示無效 B. 甲之意思表示有效,但得撤銷 C. 甲之意思表示效力未定 D. 該僱傭契約溯及失其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之意思表示無效

解析:依民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本題甲、乙雙方皆知悉並同意此為虛偽表示(乙明知甲作虛偽表示),故屬通謀虛偽表示,其意思表示自始無效。選項B、C屬非通謀虛偽表示或瑕疵意思表示之效力,不適用本題;選項D所稱「溯及失其效力」係撤銷權行使之效果,非無效之效果。

第7題

A 賣場販售進口莓果,經檢驗證實遭受病毒污染,A 之雇員甲未即時下架該批受污染莓果,並將其中一包莓果販售予消費者乙。乙不知污染情事,食用莓果後,遭受病毒感染,身體健康及器官因此受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A 請求連帶賠償 B. 乙得依民法第184 條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向A 請求損害賠償 C. 乙得依民法第184 條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 乙得依民法第188 條有關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A 請求連帶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A 請求連帶賠償

解析:本題考查侵權行為責任主體。A賣場為法人,其雇員甲為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選項D正確敘述此規定。選項B、C正確,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過失侵權)分別向行為人甲及僱用人A請求損害賠償(A負連帶責任)。選項A錯誤,民法第28條規範法人董事等機關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並非雇員執行職務之規定,乙不得依第28條向A請求連帶賠償。

第8題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必為無償行為 B. 得為優等懸賞廣告 C. 乃為一法律事實 D. 乃契約行為之一種

參考解答

  • 答案:A. 必為無償行為

解析:民法第164條規定,懸賞廣告係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廣告人負給付報酬的義務,行為人因完成行為而取得報酬,二者具有對價關係,性質上屬於有償行為,故 A 稱「必為無償行為」錯誤。民法第164條之1另設有優等懸賞廣告,B 正確;我國通說與實務採契約說,以廣告為要約、完成一定行為為承諾,D 正確;懸賞廣告屬法律行為,為法律事實的一種,C 的敘述亦可成立。

第9題

甲將其轎車贈與乙,但約定乙須扶養甲之16 歲非婚生女丙至18 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乙未盡其對丙之扶養義務,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B. 當乙嗣後對甲犯有傷害罪時,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C. 當甲與乙就該契約進行公證,於甲將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D. 當甲將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乙威脅甲不得撤銷未經公證之前述贈與契約,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當甲與乙就該契約進行公證,於甲將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解析:民法第408條第2項明定,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不得撤銷,故 C 稱公證後於移轉前仍得撤銷,顯屬錯誤。A 依第412條,附負擔贈與之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B 依第416條第1項,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傷害罪)者,贈與人得撤銷;D 依第417條,受贈人妨礙贈與人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

第10題

甲對乙有已屆清償期之新臺幣50 萬元債權,於該債權並無不得讓與第三人之限制情形下,甲未得乙之同意,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丙間債權讓與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效

解析:依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除依債權性質、當事人特約或法律規定不得讓與者外,讓與無須得債務人同意,僅須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本題債權已屆清償期且無不得讓與的限制,甲未經乙同意將債權讓與丙,甲、丙間的讓與契約仍屬有效,故選 A。

第11題

甲、乙、丙三人連名共同承租丁、戊共有之A 屋,該五人均為此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因甲等三人積欠租金,丁、戊欲終止租約時,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始生終止效力? A. 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B. 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C. 由丁、戊中一人向甲、乙、丙中之一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D. 由丁、戊中一人向甲、乙、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解析:租賃契約當事人一方有數人時,終止權的行使應由全體為之或向全體為之。本題出租人為丁、戊,承租人為甲、乙、丙,故須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全體為終止的意思表示,始生終止效力。若僅由部分出租人表示,或僅向部分承租人表示,均不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

第12題

債務人為清償時,依民法規定,其給付應先抵充下列何者? A. 原本 B. 利息 C. 費用 D. 由債務人決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費用

解析:依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故債務人清償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債務人於清償時指定抵充的債務外,法定抵充順序以費用為最優先,其次為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本題應選費用,即 C。

第13題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有預防危害之保護義務 B. 受僱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具有專屬性,故不得讓與 C.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 受僱人已供給勞務者,縱不生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須給付報酬

參考解答

  • 答案:B. 受僱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具有專屬性,故不得讓與

解析:依民法第484條,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亦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故 C 正確;A 為僱用人預防危害的保護義務;D 符合僱傭契約以勞務給付為內容、報酬不以結果發生為要件的特性。受僱人的報酬請求權屬金錢債權,並無專屬性,得讓與他人,故 B 的敘述錯誤。

第14題

甲竊取乙於丙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之記有密碼之存摺及印章後,即至丙銀行提領乙之存款。在乙未察覺其存摺、印章遭竊,且丙亦不知甲無領取權限之情形下,丙之櫃臺人員如數付款於甲。丙對甲所為清償之效力為何? A. 無效 B. 有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B. 有效

解析:依民法第363條清償之目的物為金錢時,受領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者,清償有效。本題丙銀行櫃臺人員不知甲無領取權限(善意),亦無重大過失(僅憑存摺、印章、密碼辦理提款,符合銀行一般業務流程),故丙對甲所為清償有效。選項A、C、D錯誤:並非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第15題

甲將其所有A 地出賣於乙並交付使用,但於未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甲在乙不知情下,另將A 地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與丙間之借款。嗣後,甲仍完成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地既已交付於乙,乙因此取得其所有權 B. 甲另為丙設定A 地抵押權之行為係無權處分,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C. 甲為丙設定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但乙得主張丙之抵押權對其不生效力 D. 甲為丙設定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乙經移轉登記取得A 地所有權後,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為丙設定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乙經移轉登記取得A 地所有權後,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解析:本題考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要素與抵押權效力。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將A地出賣交付乙,未辦移轉登記,乙尚未取得所有權(選項A錯)。甲為丙設定抵押權並完成登記,抵押權即已生效(選項B「無權處分」錯,甲仍為所有人)。嗣後乙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依民法第840條,抵押權不因所有權移轉而消滅,丙之抵押權仍存在,乙取得之所有權受抵押權負擔(選項C錯,乙不得主張抵押權對其不生效力)。選項D正確敘述此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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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權,何者不得為無償? A. 普通地上權 B. 農育權 C. 典權 D. 不動產役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典權

解析:依民法第844條第1項:「典權,以將不動產交付於典權人,約定於贖回期間屆滿時,典權人得以原價贖回,或典權人得以原價取得其所有權為內容。」典權本質上為有償擔保物權,必須有典價交付,不得為無償。普通地上權(民法第832條)、農育權(民法第843條)、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37條)均得約定為無償。

第17題

甲將所有之A 畫出租於乙,並未授與乙任何權限。詎料,乙竟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於丙。甲訴請丙返還A 畫,丙為善意取得之抗辯,經法院認定,丙因重大過失不知乙無讓與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為A 畫所有人 B. 丙未善意取得A 畫所有權 C. 甲與丙共有A 畫之所有權 D. 甲已經喪失A 畫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丙未善意取得A 畫所有權

解析:依民法第761條善意取得制度,動產無處分權人處分時,受讓人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始取得所有權。本題丙因重大過失不知乙無讓與權利,不符善意取得要件,故丙未善意取得A畫所有權,甲仍為所有人得請求返還。選項A、C、D均錯誤:丙非所有人、非共有、甲未喪失所有權。

第18題

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前,應先確定原債權。下列何者,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事由?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第三人清償而消滅 B.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 C.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 D.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第三人清償而消滅

解析: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3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原債權確定事由包括:(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B項);(二)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C項);(三)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D項)。第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A項)屬債權消滅事由,非原債權確定事由,最高限額抵押權隨債權消滅而消滅,並非進入確定階段。

第19題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 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C. 除另有約定者外,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D. 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除另有約定者外,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解析: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為強制規定,並無「另有約定」的例外,C 逕加「除另有約定者外」,即屬錯誤。A 為同條第3項,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B 為第4項,應有部分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D 為第799條之1第1項,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按應有部分分擔,規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20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A. 配偶一方死亡 B. 離婚 C. 婚姻經撤銷 D. 婚姻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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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A. 配偶一方死亡

解析:依民法第1138條,姻親關係消滅原因僅有離婚(B)及婚姻經撤銷(C)。婚姻視為消滅(D)係指宣告死亡等情形,視同離婚,姻親關係亦消滅。配偶一方死亡(A)並非姻親關係消滅原因,姻親關係因死亡而當然消滅?錯誤:民法未規定死亡為消滅原因,實務見解多認為姻親關係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除非離婚或撤銷婚姻)。故選項A不屬消滅原因。

第21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A. 不堪同居之虐待 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C. 因公出差 D. 服役

參考解答

  • 答案: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解析: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指依社會通念足以阻卻同居義務履行之事由,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因公出差、服兵役等,均屬客觀上難以期待同居之情形。妻將自己之財產攜回娘家,屬其對個人財產之處分自由,既不影響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也難認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故選 B。

第22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丁、戊為甲之父母。甲立遺囑指定庚為丙之監護人,乙立遺囑指定辛為丙之監護人。甲、乙因事故同時死亡。關於丙之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庚、辛共同監護 B. 庚單獨監護 C. 辛單獨監護 D. 丁、戊共同監護

參考解答

  • 答案:A. 庚、辛共同監護

第23題

下列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直接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 B.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為遺產繼承人 C. 被繼承人若已為遺贈,受扶養人即無權請求酌給遺產 D.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3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被繼承人若已為遺贈,受扶養人即無權請求酌給遺產

第24題

甲死亡時,不知何人得繼承其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由甲之鄰居乙,通知親屬會議 B. 親屬會議應於3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C. 遺產管理人丙就職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3 個月以上之期間,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D. 丁出而承認繼承,能確定丁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丙應將遺產移交於丁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丁出而承認繼承,能確定丁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丙應將遺產移交於丁

解析: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事由向法院報明,故 A 誤認鄰居負通知義務、B 誤載為三個月。同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C 誤載為三個月。繼承人丁出而承認繼承,其身分確定後,遺產管理人即應將遺產移交於丁,故選 D。

第25題

甲於民國112 年5 月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之A 屋贈與並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配偶乙。112 年6 月間,甲死亡時,留下存款600 萬元,及對丙銀行未清償房貸500 萬元。此時,乙另有婚後剩餘財產2,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因繼承所得遺產足以清償丙之債務 B. 如甲尚對丁負有300 萬元債務未清償,丁僅得自乙獲償225 萬元 C. 對丙之債務500 萬元應計入遺產 D. 如甲尚對丁負有300 萬元債務未清償,乙不得主張僅須對丁清償1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如甲尚對丁負有300 萬元債務未清償,丁僅得自乙獲償225 萬元

解析:遺產總額為存款600萬,扣除房貸500萬債務,淨遺產100萬。乙為配偶繼承人,繼承淨遺產100萬,故乙因繼承所得遺產100萬不足以清償丙之500萬債務(A錯)。對丙之債務屬被繼承人債務,應由遺產清償,不計入遺產價額(C錯,債務為負債非資產)。若甲另負丁300萬債務,總債務800萬超過遺產600萬,屬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依民法第1172條按債權比例清償,丁得受償300/800×600=225萬(B正確)。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淨遺產100萬,故對丁僅負100萬清償責任,乙得主張僅須清償100萬(D敘述乙不得主張僅須清償100萬,故D錯)。本題問錯誤敘述,應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