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1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A. 不堪同居之虐待 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C. 因公出差 D. 服役

官方答案

  • 答案: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解析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指依社會通念足以阻卻同居義務履行之事由,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因公出差、服兵役等,均屬客觀上難以期待同居之情形。妻將自己之財產攜回娘家,屬其對個人財產之處分自由,既不影響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也難認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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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