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1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A. 不堪同居之虐待 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C. 因公出差 D. 服役
官方答案
- 答案: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解析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正當理由,指依社會通念足以阻卻同居義務履行之事由,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因公出差、服兵役等,均屬客觀上難以期待同居之情形。妻將自己之財產攜回娘家,屬其對個人財產之處分自由,既不影響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也難認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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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