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25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110 年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110 年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甲生前依法立有遺囑,願將所有遺產遺贈與好友戊。丙之特留分為多少?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200 萬元 D. 3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50 萬元

解析

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父丙、母丁。夫妻雖約定分別財產制,乙仍為繼承人,僅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均分,故丙之應繼分為1,200萬×1/4=300萬元。依第1223條第2款,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300萬×1/2=150萬元。遺贈全部遺產侵害特留分,丙得行使扣減權請求15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