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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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二人同在甲公司事務所所在地辦公,乙、丙之名片上均印有甲公司名稱。某日,丁向甲公司推銷丁自有生產之產品,由乙接洽,乙並出示前揭印有甲公司名稱之名片於丁,並就標的及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甲公司與丙均知悉此事,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事後丁向甲公司請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並非代表人本身,其無權限與丁為法律行為,故法律行為無效 B. 甲公司與丙均知悉乙以此方式對外接洽產品出售事宜,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為有理由 C. 乙與丁雖就標的與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但並未簽立書面,故其法律行為無效,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D. 丁得否向甲公司請款,須看甲公司是否開立發票,及發票上是否記載買受人為甲公司,若無上揭發票,即無法認定買受人為何人,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公司與丙均知悉乙以此方式對外接洽產品出售事宜,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為有理由

解析: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乙持印有甲公司名稱之名片接洽,外觀足使丁正當信賴其有代理權,且甲公司與代表人丙均知悉而不反對,甲公司自應負責,丁請款有理由,故選 B。A 誤以親屬關係判斷代理權;C 買賣契約非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D 發票僅為稅務憑證,非契約成立或當事人認定之依據。

第2題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之瑕疵,不會導致該意思表示有得撤銷之效果? A.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B. 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C.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D. 因傳達人傳達不實之意思表示60540

參考解答

  • 答案:C.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解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規定為「無效」,自始不生效力,無待撤銷。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以及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民法第89條,比照錯誤之規定),均屬得撤銷的意思表示瑕疵。故不會產生撤銷效果者為C。

第3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 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C. 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D. 暴利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D. 暴利行為

解析:民法第74條之暴利行為,法律效果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屬「得撤銷」,於撤銷前仍屬有效,故非無效,D為本題答案。A依第87條第1項,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無效。B依第86條,單獨虛偽表示原則上不因之無效,但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例外無效。C依第246條第1項,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三者均屬無效。

第4題

下列關於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泥醉中所為之要約為無效 B. 為未成年人之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為概括允許 C.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D. 法定代理人允許其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繳交學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而甲卻將該5 萬元預付購買另一部新車50 萬元之定金,此一汽車買賣契約屬效力未定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C.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解析: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係事前的同意,屬輔助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獨立行為,並不構成該法律行為之組成部分,故C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A依民法第75條後段,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泥醉即屬適例。B允許應針對特定行為為之,不得概括允許,以符保護未成年人之意旨。D甲以5萬元支付50萬元汽車之定金,已逾允許處分學費之範圍,依第79條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第5題

甲16 歲想到速食店打工,於2023 年1 月4 日(星期三)與速食店成立工讀臨時工契約,由於甲未成年,速食店店長請甲當天回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於兩周內告訴其法定代理人之意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4 日(星期三)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前,包含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 B.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4 日(星期三)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7 日(星期二)前,包含2023 年1 月17 日(星期二) C.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前,包含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 D.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9 日(星期四)前,包含2023 年1 月19 日(星期四)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其兩周之期間計算,應以2023 年1 月5 日(星期四)當日起算,兩周內,所以是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前,包含2023 年1 月18 日(星期三)

解析: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契約成立日2023年1月4日為始日,不計入,故自1月5日(星期四)起算第一日,第十四日為1月18日(星期三)。依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因此1月18日當日24時前法定代理人均可表示承認,該日應包含在內。故兩週期間自1月5日起算,至1月18日(含)止,選C。A、B誤將始日計入,D則多算一日,均與民法第120條、第121條規定不合。

第6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效

解析: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無權處分人於處分後取得該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甲起初無權出售父錶,但父死後甲為唯一繼承人而取得所有權,原瑕疵因此補正;丙知情不影響此條適用。故甲與丙間移轉所有權有效。

第7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權利之瑕疵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買賣標的物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時,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仍應負擔保之責 D.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經依相當方法證明於受領時已有瑕疵存在,而不願受領時,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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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債權之出賣人,以契約訂定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時,視為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解析:民法第352條規定,債權出賣人負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責任時,為「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而非「視為」;B將推定誤為視為,故敘述錯誤。其餘A、C、D分別符合民法第351、355、358條規定。

第8題

乙搭乘甲所駕駛汽車之便車,因甲車與丙所駕駛之汽車相撞,致乙受傷而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經鑑定甲、丙對該事故之發生各有30%、70%之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允諾乙搭乘其便車,應對其過失致乙受傷之結果,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C. 乙自甲取得損害賠償後,得再向丙請求賠償其所受全部損害 D. 乙請求賠償之損害得包含無醫生特別指示,而由乙為療傷自行購買之高級養生補品之費用6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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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乙向丙請求賠償因車禍所受全部損害時,丙得主張甲之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額

解析:乙為甲便車乘客,屬好意同乘;甲為乙之使用人,乙須概括承受甲之過失。乙向丙請求賠償時,丙得主張甲與有過失以減輕賠償金額。A之債務不履行、C之重複請求全部損害、D之非必要補品費用均不妥。故B正確。

第9題

甲、乙、丙三人約定平均分擔借款後,言明願負連帶責任,共同向甲之父丁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丙三人為連帶債務人,故丁得向乙、丙請求全部300 萬元之給付 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C.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只須就甲應分擔部分以外之2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D. 倘若丁曾向甲借貸100 萬元尚未償還,則乙、丙於丁請求時,得以甲對丁之10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

參考解答

  • 答案:B. 嗣後丁向甲一人為免除其分擔部分之意思表示,則乙、丙仍須就300 萬元負清償之責

解析: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向一債務人免除其分擔部分時,依民法第276條,其他債務人僅就免除者分擔部分免責,仍須清償其餘債務,而非仍應就全部300萬元負責。故B敘述錯誤;C正確,A、D亦符合連帶債務規定。

第10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誤以為乙家之羊是自家的,餵食了一個月才發現,因此,甲得向乙主張無因管理 B. 甲誤以為自家之羊是乙家的,餵食了一個月才發現自己搞錯了,因此,得向乙主張無因管理 C.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如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進行事務之管理,若因此在管理上發生損害時,應負無過失責任 D. 管理事務本人承認後,原則上適用關於僱傭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如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進行事務之管理,若因此在管理上發生損害時,應負無過失責任

解析:民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其管理因而發生損害時,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即負無過失責任,故 C 正確。A 屬誤信管理(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B 屬幻想管理(誤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均欠缺「為他人管理」之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D 錯誤,民法第178條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而非僱傭。

第11題

關於要約引誘及要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要約引誘為意思表示 B. 將商品置於貨架上並標示價錢,此應屬於要約 C. A 賣場在報紙買半版廣告,宣稱中秋節全店商品打八折,此廣告應為要約 D. 甲寫信詢問乙是否願意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A 車,乙回覆要求甲降價為30 萬元。乙之回覆視為承諾

參考解答

  • 答案:B. 將商品置於貨架上並標示價錢,此應屬於要約

解析: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故將商品置於貨架並標價屬要約,B 正確。A 錯誤,要約引誘僅在促使相對人提出要約,通說認其非意思表示。C 錯誤,一般折扣廣告未特定標的數量與內容,屬要約引誘。D 錯誤,乙要求降價係擴張、變更要約內容,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並非承諾。

第12題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損害雖因重大過失所致,但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B. 損害非因故意所致,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免除其賠償金額 C.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縱與有過失,法院仍得免除賠償金額 D. 被害人之使用人與有過失時,法院不得免除賠償金額

參考解答

  • 答案:C.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縱與有過失,法院仍得免除賠償金額

解析: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故 C 正確。A 錯誤,第218條僅限「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致損害者不得減輕。B 錯誤,該條要件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效果為「減輕」而非免除。D 錯誤,第217條第3項明定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法院仍得減輕或免除。

第13題

下列關於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承攬人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一種法定責任 B. 承攬人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一種無過失責任 C. 工作物若有瑕疵,縱無法修補,定作人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D. 工作物若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參考解答

  • 答案:C. 工作物若有瑕疵,縱無法修補,定作人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解析: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屬於法定責任,且通說認為是無過失(嚴格)責任,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民法第493條)。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瑕疵不能修補時,定作人同樣得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民法第494條、第495條),並非「僅得」請求減少報酬。因此C的敘述錯誤;A、B、D均符合民法規定與通說。

第14題

甲將其所有A 房屋出租於乙,租期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後因甲舉家移民之故,遂將A 屋出售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A 屋於乙承租中,故甲出售A 屋時,應經乙之同意,始得出售 B. 乙得依租賃契約,對丙主張有權占有 C. 丙須承擔甲之租賃契約,繼續作為出租人 D. 丙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遷出A 屋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遷出A 屋

解析:民法第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須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且租約經公證;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該條。本題租期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故甲將A屋讓與丙後,租賃契約不隨同移轉,丙不受拘束,乙不得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丙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乙返還A屋。出售房屋本不需承租人同意,A錯誤;B、C所述與此相反。

第15題

甲有A 地及A 地上之B 屋,因財務困難而以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向乙擔保借款。某日,B 屋因地震遭部分破壞,經重新改建繼續使用。嗣後,甲因無法清償借款而遭乙查封拍賣B 屋,由丙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單獨就B 屋設定抵押權,應連同B 屋所在A 地一起設定抵押權 B. 乙拍賣B 屋時,得就B 屋所在之A 地併付拍賣 C. 乙拍賣B 屋時,B 屋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甲、丙協議定之 D. B 屋經修復改建後,乙之抵押權已消滅60540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拍賣B 屋時,B 屋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甲、丙協議定之

解析:民法第876條第1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故C正確。建築物得單獨設定抵押權,A錯誤;本條效果是法定地上權,而非併付拍賣,B錯誤;B屋改建後仍存在,抵押權不因而消滅,D錯誤。

第16題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物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之從權利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D.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

解析: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同條第3項明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若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且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僅準用第877條得併付拍賣,仍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故C稱效力及於「具獨立性」之部分,敘述錯誤。A、B、D均屬正確。

第17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抵押權之客體? A. 典權 B. 區分地上權 C. 權利質權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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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權利質權

解析:民法第882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區分地上權是地上權的一種(民法第841條之1),典權與農育權亦在列,故A、B、D均得設定抵押權。權利質權是以權利為標的之質權,屬擔保物權中的質權,並非抵押權之客體,故選C。

第18題

甲向乙銀行貸款購買A 地,並在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還清貸款,乙之抵押權隨之消滅。此係基於所有權之何種性質? A. 整體性 B. 彈力性 C. 永久性 D. 社會性

參考解答

  • 答案:B. 彈力性

解析:所有權的彈力性(又稱彈性、歸一性),指所有權雖因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定限物權而使權能受限制,於該限制消滅後,所有權即回復其圓滿支配狀態。甲清償貸款致抵押權消滅,A地所有權回復完整,正是彈力性的表現。整體性指對物的全面支配;永久性指所有權無存續期間;社會性指所有權負有社會義務,均與本題情形不符。

第19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之A 地出賣於乙,雙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遲未交付A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依登記已經取得A 地之所有權 B. 乙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甲應對乙構成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D. 甲對A 地不成立無權占有之問題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得對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解析: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乙已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地所有權,A正確。甲雖未交付,但其占有係本於買賣契約,屬有權占有,乙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故B錯誤。甲負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而未履行,構成給付遲延的債務不履行,C正確;甲既非無權占有,D亦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B。

第20題

甲喪妻有一成年子丙。乙喪夫有一成年之女丁。甲乙結婚後,丙男與丁女之間關係為何? A. 無親屬關係 B. 二親等旁系姻親 C. 三親等旁系姻親 D. 二親等旁系血親

參考解答

  • 答案:A. 無親屬關係

解析: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種。丙為甲之子、丁為乙之女,丙與丁之間須經「血親(甲)—配偶(乙)—血親(丁)」的連結,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姻親範圍內,故二人間無親屬關係。又丙、丁均已成年,甲乙結婚亦不當然成立收養,不發生擬制血親。B、C所稱旁系姻親,須先有同源血親再連結配偶;D所稱旁系血親,須有共同血緣來源,丙丁既無血緣亦無此結構,均非正確。

第21題

下列關於終止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B. 養父母與未成年之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除書面外,應經法院認可 C.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經作成書面,收養契約即終止 D. 養子女遺棄年邁之養父母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參考解答

  • 答案:A. 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解析: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的是「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目的在使養子女於收養關係無從維持時得回復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A將主體對調為「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與條文文義不符,故為錯誤。B依第1080條第5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合意終止除應以書面為之外,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C依同條第1項,成年人合意終止以書面為之即生效力;D依第1081條第1項,一方遺棄他方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第22題

甲很喜歡一部叫做「遺囑遊戲」的小說,於是未告知自己的兒子乙丙丁,即立下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指定15 歲少女戊為繼承人 B. 甲若假裝死亡,該遺囑即發生效力 C. 甲得禁止乙丙丁分割遺產,禁止之效力,以十五年為限 D. 對於全部遺產交給戊的遺囑,乙丙丁得各自主張特留分之保護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於全部遺產交給戊的遺囑,乙丙丁得各自主張特留分之保護

解析:民法第1187條容許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故以遺囑將全部遺產遺贈戊,就侵害乙丙丁特留分之部分,繼承人得類推適用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D正確。A錯誤:我國無「指定繼承人」制度,遺囑僅能為遺贈,繼承人資格依法定。B錯誤: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假裝死亡不影響。C錯誤:第1165條第2項明定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並非十五年。

第23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有行為能力者,始有繼承能力 B. 法人屬於法律上之人,具備權利能力,亦具有繼承能力 C. 繼承法上之同時存在原則,係指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須為生存 D. 無人承認之賸餘財產歸屬於國庫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人承認之賸餘財產歸屬於國庫

解析: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D正確。A錯誤:繼承能力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亦有繼承能力。B錯誤:法人原則上不具繼承能力,僅得為受遺贈人。C錯誤:同時存在原則係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生存」,本題敘述將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角色顛倒,故不正確。

第24題

甲死亡時,留有存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甲積欠乙800 萬元未清償,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法定程序選定遺產管理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向乙請求報酬 B. 就遺產債務,於必要時,乙得聲請法院命丙先為墊付 C. 丙因乙之請求,應說明遺產之狀況 D. 法院公告繼承人命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丙非於該期間屆滿後不得對乙償還債務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因乙之請求,應說明遺產之狀況

解析:民法第1180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因繼承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故債權人乙請求丙說明遺產狀況,丙不得拒絕,C正確。A錯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並非向債權人請求。B錯誤:遺產管理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無以自己財產墊付遺產債務之義務。D錯誤: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公告者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與第1178條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有別,本題混淆二者。

第25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110 年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甲生前依法立有遺囑,願將所有遺產遺贈與好友戊。丙之特留分為多少?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200 萬元 D. 3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150 萬元

解析: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父丙、母丁。夫妻雖約定分別財產制,乙仍為繼承人,僅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均分,故丙之應繼分為1,200萬×1/4=300萬元。依第1223條第2款,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300萬×1/2=150萬元。遺贈全部遺產侵害特留分,丙得行使扣減權請求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