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3題
李小姐於113 年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於114 年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
題目
李小姐於113 年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於114 年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400 萬元。試問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小姐得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 A. 0 元 B. 40 萬元 C. 50 萬元 D. 45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0 元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超過部分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本題原出售申報移轉現值500萬元,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餘額為450萬元;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僅400萬元,並未超過450萬元,故無超過部分可退,得退還金額為0元,應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