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何者錯誤?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C. 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D.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第2題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下列有關相當擔保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八折計算 B. 黃金,按九折計算 C.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D.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市值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市值計算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之擔保品計值方式為:黃金按九折計算(B正確);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A、C正確);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並非按市值計算,故D敘述錯誤。另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計值,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亦得為之。本題問錯誤者,故選D。

第3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徵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申報且無逃漏情形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B. 未申報或以詐欺方式逃漏稅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 C. 稅捐徵收期間為5 年,自核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D.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捐徵收期間為5 年,自核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而非選項C所稱「自核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A項已申報且無逃漏情形者,核課期間為5年;B項未申報或以詐欺方式逃漏稅者,核課期間為7年;D項稅捐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均屬正確。

第4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緩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申請緩繳者,其核准期間最長不得逾5 年 B. 申請分期繳納鉅額稅捐者,須按日加計利息 C.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後,如未如期繳納,可再申請延長緩繳期限 D. 緩繳案件經核准後,稅捐稽徵機關不得要求提供擔保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申請分期繳納鉅額稅捐者,須按日加計利息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財政困難,不能一次繳納鉅額稅捐者,經稽徵機關核准,得分期繳納。對於分期繳納之鉅額稅捐,依法應按日加計利息。A項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申請緩繳,最長期間並非5年;C項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後,一般不得再任意申請延長;D項稽徵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非不得要求。

第5題

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稅捐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何者正確?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C. 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D. 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第6題

下列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 年 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C.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7 年 D.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仍得再補稅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仍得再補稅處罰

解析: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由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課徵者為5年;納稅人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逃漏者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為7年;核課期間屆滿未經發現,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補稅或處罰。D敘述與此相反,故為錯誤。

第7題

某公司負責人甲為逃漏公司所得稅,指示會計乙製作虛假發票,使公司短報所得達新臺幣6 千萬元。案發前,甲與乙在未被檢舉、也未被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公司逃漏稅額達5 千萬元以上,仍須負刑事責任,且不得免罰 B. 乙雖僅為協助行為,仍須與甲負相同刑責 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D. 甲與乙雖主動補報並補繳,僅得減輕處罰,不得免罰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解析:稅捐稽徵法對於逃漏稅捐者,若在未被檢舉或稅捐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除其刑及罰鍰。甲、乙於案發前主動補報補繳,且未被檢舉或調查,因此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A、B、D皆與此不符。

第8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得免徵房屋稅?①公立醫院之院舍與員工宿舍 ②業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自有校舍 ③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④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寺廟並完成登記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60430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④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公立醫院院舍與員工宿舍(公有房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自有校舍、宗教團體完成登記供傳教佈道之寺廟均免徵房屋稅;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僅減半徵收,非免徵,故③不列。

第9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下列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①經營國際運輸 ②承包營建工程 ③出租機器設備 ④提供技術服務 ⑤出租影片 A. ①③④ B. ②③④ C. ③④⑤ D. ①②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②③④

解析: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出租機器設備或提供技術服務,因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15%計算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係按10%計算,出租影片則不在列舉範圍內。故①、⑤不適用15%,正確組合為②③④,選B。

第10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些所得屬於分離課稅,即扣繳後不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①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②告發或檢舉獎金 ③股利所得 ④執行業務所得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①③ D. ①②④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

解析:①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與②告發或檢舉獎金,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分離課稅所得,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列入結算申報。③股利所得自 107 年起採二擇一制: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適用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 8 萬元),或按 28% 分離課稅,並非一律分離課稅。④執行業務所得屬綜合所得稅之經常性所得類別,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故僅①②符合,答案為 A。

第11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 600 萬元 B. 7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9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800 萬元

解析:丙公司國內外合計所得額=$40,000萬元+$25,000萬元+$15,000萬元=$80,000萬元。假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80,000萬元×20%=$16,000萬元。計算國外所得稅扣抵限額:按國外所得占全部所得額比例計算限額。美國分公司限額=($25,000/$80,000)×$16,000萬元=31.25%×$16,000萬元=$5,000萬元,但已納$7,000萬元,實際得扣抵以限額$5,000萬元為限。德國分公司限額=($15,000/$80,000)×$16,000萬元=18.75%×$16,000萬元=$3,000萬元,已納$4,000萬元,得扣抵限額$3,000萬元。合計可扣抵數=$5,000萬元+$3,000萬元=$8,000萬元,故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6,000萬元-$8,000萬元=$8,000萬元。

第12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主張經濟困難但未依法申請復查 B. 納稅義務人請求分期繳納,稅捐機關尚未核准 C.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者,如已繳納該復查決定所核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D正確)。A項僅主張經濟困難而未依法申請復查,尚未具備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B項請求分期繳納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准前,並非當然暫緩移送。C項單純提起訴願並非當然得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尚須符合法定條件。

第13題

依現行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甲於111 年購買土地,113 年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並完成銷售,應按35%稅率課稅 ②乙於111 年購買預售屋,113 年交屋前轉售契約者,視為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③丙於112 年參與都市更新,114 年完工後持有1 年出售,應按20%稅率課稅 ④丁於112 年購屋供自住,113 年出售,可依自住房屋土地規定適用400 萬元免稅優惠 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①②④

參考解答

  • 答案:C. ①④

解析:②正確: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含交屋前轉讓契約)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視為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③正確: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其分回房地首次移轉適用 20% 稅率。①錯誤:甲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屋係 113 年興建完成後始取得,持有期間甚短,屬 2 年內出售,應適用 45%,而非 35%。④錯誤:自住優惠須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無出租營業且設有戶籍,丁僅持有 1 年即出售,不符 400 萬元免稅額之要件。故錯誤者為①④。

第14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外銷貨物及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均適用零稅率 ②銷售土地、醫療勞務及教育勞務,均屬零稅率項目 ③銷售金條、金幣及純金飾品,其加工費部分仍屬免稅 ④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品及副產物,免徵營業稅 ⑤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供直接出口者,適用零稅率 A. ①②④⑤ B. ①④⑤ C. ②③④ D. ①②⑤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①④⑤

解析:①依營業稅法第7條,外銷貨物及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均適用零稅率。④依同法第8條第1項,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品及副產物免徵營業稅。⑤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供外銷(含存入物流中心)之貨物,適用零稅率。②錯誤:銷售土地、醫療勞務、教育勞務屬「免稅」而非零稅率,兩者效果不同。③錯誤: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飾品免稅,但金飾或飾金之加工費不包含在免稅範圍內,仍應課稅。故正確者為①④⑤。

第15題

甲公司為一般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得其辦理營業登記時,申報資料部分錯誤,且變更營業地址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補辦。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構成漏稅行為,應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B. 僅屬遲延登記,補辦後可免予處罰 C. 應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D. 得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處新臺幣1,5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得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處新臺幣1,5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解析:本題涉及營業登記申報不實及未辦理變更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或營業地址變更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此屬行為罰,並非漏稅罰,故不適用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A);亦無按銷售額1%處罰之規定(C);補辦後仍應就原違章行為處罰,非免罰(B)。

第16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其施行細則,有關營業稅免稅與零稅率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零稅率表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全數退還 ②免稅等同於零稅率 ③免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④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適用零稅率 A. ①②③ B. 僅①② C. ①②④ D. 僅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D. 僅③④

解析:③正確:免稅僅於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④正確:依營業稅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規定,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適用零稅率。②錯誤:免稅與零稅率法律效果不同,零稅率之進項稅額可扣抵並可退還溢付稅額,免稅則不可。①敘述雖近似第39條零稅率溢付稅額退還之意旨,惟須由營業人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要件後始退還,並非當然「全數退還」,敘述過於絕對,故不列入。

第17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①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②供員工年終摸彩之貨物 ③勞軍用之貨物 ④公司送貨用之小貨車 ⑤辦公室水電費用 ⑥購買供總經理上下班使用的高級轎車 A. ①②⑥ B. ②③④ C. ③④⑤ D. ③④⑥60430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⑥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①)、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②年終摸彩品)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自用乘人小汽車(⑥總經理上下班座車)亦不得扣抵。③勞軍用之貨物,屬同條項但書「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之情形,仍准扣抵。④公司送貨用小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⑤辦公室水電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二者均可扣抵。故不得扣抵者為①②⑥。

第18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之情形? A.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B. 參加展覽,並出售者 C.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D. 運銷國外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參加展覽,並出售者

解析: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應稅貨物運銷國外者(D)、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C)、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者(A),均免徵貨物稅。至於參加展覽之貨物,須於展覽完畢後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始得免徵;B所稱「參加展覽,並出售者」,貨物已在我國境內出售而未復運出廠或出口,不符合免徵要件,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故其非屬免徵情形。

第19題

林先生於民國114 年5 月20 日死亡,遺有一筆房地,市價2,400 萬元,其中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 萬元;其生前曾於112 年10 月10 日贈與女兒現金300 萬元,並於111 年7 月1 日贈與孫子價值200 萬元之汽車一輛。試問林先生之遺產總額為多少? A. 1,800 萬 B. 2,100 萬 C. 2,400 萬 D. 2,700 萬

參考解答

  • 答案:B. 2,100 萬

解析:遺產總額之計算,係以死亡時遺留財產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再加計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土地按公告現值1,200萬元、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600萬元,合計1,800萬元,不按市價2,400萬元計算。112年10月10日贈與女兒現金300萬元,距114年5月20日死亡未逾2年,應計入遺產總額;111年7月1日贈與孫子200萬元汽車,距死亡已逾2年,不計入。故1,800萬+300萬=2,100萬元。

第20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B. 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C.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D.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參考解答

  • 答案:A.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B)、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C)、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D),均不計入贈與總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原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即回復為應課稅狀態,故A非屬(或不再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情形。

第21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 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 個月 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參考解答

  • 答案:D.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 個月

解析:D 錯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並非 36 期。A 符合第24條: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者,應於超過部分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申報。B 符合第25條:同一贈與人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於最後一次申報時合併申報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C 符合第30條: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2 個月。

第22題

下列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國民住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B. 私立公園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C.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D.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解析:D 錯誤。依土地稅法第20條,公有土地統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並非按千分之二計徵。A 國民住宅用地依國民住宅相關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B 依土地稅法第18條,私立公園等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C 依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六計徵;未作任何使用者按千分之二,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亦按千分之二。

第23題

李小姐於113 年2 月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500 萬元,並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嗣於114 年8 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400 萬元。試問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李小姐得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為若干? A. 0 元 B. 40 萬元 C. 50 萬元 D. 45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A. 0 元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超過部分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本題原出售申報移轉現值500萬元,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餘額為450萬元;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僅400萬元,並未超過450萬元,故無超過部分可退,得退還金額為0元,應選A。

第24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稽徵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地價稅以每年8 月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B. 特別稅率申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得於開徵40 日前補報 C.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D. 特別稅率原因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B. 特別稅率申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得於開徵40 日前補報

解析:依地價稅法及相關實務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辦理。逾期未申請者,原則不得於開徵前補報,應自次年起適用一般稅率,並非如選項B所稱「逾期得於開徵40日前補報」。A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C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D項特別稅率原因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均屬正確。

第25題

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何項私有房屋,其房屋稅不符合減半徵收之規定? A.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B.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C.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D.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參考解答

  • 答案:A.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解析:房屋稅條例對私有房屋分別設有減半徵收與免徵之規定,兩者適用情形不可混淆。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以及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之房屋,均屬減半徵收之範圍。至於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並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係列為免徵房屋稅,而非減半徵收,故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