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題
甲早年喪夫,有子乙、丙、丁三人,後來甲與戊結婚。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100 萬元。戊之應繼分為多少?
題目
甲早年喪夫,有子乙、丙、丁三人,後來甲與戊結婚。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100 萬元。戊之應繼分為多少? A. 1/2 B. 1/3 C. 1/4 D. 1/5
官方答案
- 答案:C. 1/4
解析
甲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戊及子女乙、丙、丁,共四人。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故遺產100萬元由四人平均分配,戊之應繼分為1/4(25萬元),乙、丙、丁亦各1/4。選項A的1/2,是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的比例,本件不適用;B、D均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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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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