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7題

甲有子乙、丙、丁。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對戊負債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有子乙、丙、丁。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對戊負債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丁在100 萬元範圍內,對戊負連帶責任 B. 甲對戊之債務部分,在乙、丙、丁內部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之 C. 乙向戊償還300 萬元債務後,得向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 甲死亡前半年贈與丙60 萬元,須併入所得遺產範圍計算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向戊償還300 萬元債務後,得向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解析

依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故A、B正確。乙向戊清償300萬元,戊受領係基於對甲之債權,有法律上原因,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乙不得對戊主張不當得利,僅生繼承人內部求償問題,故C錯誤。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之財產視為所得遺產,甲死亡前半年贈與丙60萬元應併入計算,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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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