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8題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1224 條有關特留分計算規定所稱之債務額?

題目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1224 條有關特留分計算規定所稱之債務額? A. 甲生前所負債務20 萬元 B. 甲之執行遺囑費用10 萬元 C. 甲遺贈於女友丙70 萬元 D. 甲生前欠稅3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遺贈於女友丙70 萬元

解析

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所稱債務額,係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負之債務,包括一般債務、欠稅等稅捐債務,以及執行遺囑所需之費用,因其均屬應優先自遺產中清償或扣除之項目。至於遺贈,性質上為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之行為,屬遺產之分配,並非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得列為債務額預先扣除;特留分權利人係以扣減遺贈之方式保障其特留分,故C非屬債務額,為本題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