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9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被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經濟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但胎兒身分之確認者,不在此限 B.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C. 確認法律關係之金錢相關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被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者為限 D. 確認證書真偽者,在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原告有數人者,不在此限
官方答案
- 答案:B.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解析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民訴法第248條)。A 之「經濟上利益」應為法律上利益;C 關於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要件不符;D 關於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前不得提起之限制不符。因此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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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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