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3題
下列何者非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之事由?
題目
下列何者非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之事由? A.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B. 保證人破產 C. 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 D. 僱用人死亡
官方答案
- 答案:D. 僱用人死亡
解析
民法第756條之7明定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事由: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與僱用人終止保證契約、僱用人與受僱人終止僱傭契約、受僱人死亡、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A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即屬僱用人與受僱人終止僱傭契約之情形,保證關係隨之消滅;B保證人破產、C受僱人喪失行為能力,均為條文明定事由。D僱用人死亡不在列舉之內,蓋人事保證係為僱用人利益而設,僱用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仍得享有保證利益,故非消滅事由,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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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