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6題

關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親權方面,得由父母協議單獨或共同行使親權 B. 監護方面,法院若認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僅得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C. 扶養方面,未任親權之一方父或母,仍應按其經濟能力,扶養其未成年子女 D. 姓氏方面,父母如於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經約定變更姓氏者,其得約定變更子女之姓氏為任親權之一方父或母之姓氏

官方答案

  • 答案:B. 監護方面,法院若認為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僅得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解析

民法第1055條允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A正確;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任親權一方仍應按經濟能力扶養,C正確;第1059條第2項、第5項允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D正確。B錯誤:依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序由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並非「僅得」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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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